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执恢11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
法定代表人余静波,行长。
被执行人:陈滚,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滚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0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2018年8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滚给付信用卡欠款25523.44元及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3.3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陈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陈滚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滚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大额银行存款。
5、被执行人陈滚名下未有房产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陈滚在北京市市辖区未有车辆登记信息。
7、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及相应利息全部未能执行。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吕江
审判员龚晶
审判员吴艳茹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