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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锋与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宝民初字第02995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4
案件内容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02995号

当事人:

原告白锋,女,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乡杨家沟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赵庄村南城一品.

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吕亚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锋诉被告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锋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原告白锋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白锋承担31元。

审判员:

审判员刘宇

书记员:

书记员王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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