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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怀义与曲怀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镇民二初字第2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8-07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二初字第24号

当事人:

原告曲怀义,男,汉族,打工,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曲怀珍,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怀义诉被告曲怀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怀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肖彬

书记员:

书记员黄春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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