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怀义与曲怀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镇民二初字第2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8-07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二初字第24号
当事人:
原告曲怀义,男,汉族,打工,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曲怀珍,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怀义诉被告曲怀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怀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肖彬
书记员:
书记员黄春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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