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秋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204民初267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28
案件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4民初2675号
当事人:
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铭,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克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秋实,女,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跃
书记员:
书记员张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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