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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A与潘某B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08-06
案件内容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A,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延子文,阳城县北留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B,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3)泽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某A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某A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某A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由潘某A减半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段新娥

审判员杨丽珍

审判员王迎芳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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