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A与潘某B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08-06
案件内容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A,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延子文,阳城县北留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B,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泽州县人民法院(2013)泽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某A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某A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某A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由潘某A减半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段新娥
审判员杨丽珍
审判员王迎芳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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