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与杨国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鲁0104民初270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8
案件内容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4民初2702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王雁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敏,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祺,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杨国振,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诉被告杨国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4元,减半收取6017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城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克军
书记员:
书记员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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