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熊可可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7101执31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8-29
案件内容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7101执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川。

被执行人熊可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熊可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3)川国公证字第87533号、(2014)川国公证字第87152号《公证书》、(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32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熊可可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支付欠款人民币2118396.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熊可可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可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熊可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2141980.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唐大成

书记员:

书记员李笑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