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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与王倩、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324民初119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19
案件内容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24民初1198号

当事人:

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禹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13245049441287。

法定代表人:高向军,该协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昌,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会民,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被告:王倩,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被告:张海军,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诉被告王倩、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

书记员彭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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