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与王倩、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川1324民初119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19
案件内容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324民初1198号
当事人:
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住所地:仪陇县金城镇禹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13245049441287。
法定代表人:高向军,该协会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昌,男,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会民,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被告:王倩,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被告:张海军,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诉被告王倩、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
书记员彭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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