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执恢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人保大厦**。
负责人方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威驰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高明镇中心居****
法定代表人金建兵。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39号裁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恢复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申请执行南通市威驰物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为赔偿金人民币710377.77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交通费用及住宿费人民币6470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仲裁费32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线索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金人民币710377.77元,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交通费用及住宿费人民币6470元,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仲裁费32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3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罗婧
书记员:
书记员陈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