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被告李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1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23
案件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17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王利军,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远,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兵,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诉被告李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1209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告李大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思宏
书记员:
书记员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