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要县委、薛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晋1102民初62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1102民初628号
当事人:
原告: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离石区永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吕国平,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宇,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要县委,男,汉族。
被告:薛金明,男,汉族,住,住吕梁市/span﹥
审理经过:
原告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要县委、薛金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后被退回,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至今未提供,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又不具备,致使诉讼无法进行;本案从形式上看有明确的被告,但实质上明确的被告应当是能否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参加诉讼为标准,故认定被告不明确,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具备后可另行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郭永平
书记员:
书记员贺朝辉
裁判日期: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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