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刑更1144号
当事人:
罪犯王泽江,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泽江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8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粤02刑更3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粤02刑更37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王泽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并于2022年4月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何泳川、杨秀林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乐昌监狱指派梁兴甡、桂志旻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泽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泽江在本次考核期间(2019年6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泽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该罪犯从严、从宽等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泽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华明
审判员钟素雅
审判员李应富
书记员:
书记员范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