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利、魏亚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181执311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3
案件内容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31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君利,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魏亚南,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君利申请执行魏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亚南在金融单位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敬宾
书记员:
书记员林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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