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枝与怀集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粤1203行初114号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12
案件内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1203行初114号
当事人:
原告:郭卫枝,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代理人:邓锷,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系怀集县怀城镇怀高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
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城西区上郭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天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如达,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琳,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苟清,男,汉族,1933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代理人:文小斌,广东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郭卫枝诉被告怀集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郭苟清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卫枝于2018年7月18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卫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卫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卫枝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郭德远
审判员伍钜雄
人民陪审员叶子靖
书记员:
书记员黄绵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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