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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5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18
案件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5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89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徐正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冉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90年9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杨某某诉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胜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某某的起诉系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胜

书记员:

书记员侯钟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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