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54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18
案件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5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89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徐正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冉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90年9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杨某某诉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胜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某某的起诉系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胜
书记员:
书记员侯钟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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