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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罗显纪因与被申诉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东街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案号: (2016)甘民再45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6-12-26
案件内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民再45号

当事人:

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显纪。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东街社区(原东街村委会)。

负责人:柴海全,东街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生,东街社区党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申诉人罗显纪因与被申诉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东街社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一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甘检民监(2015)第620000001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甘民抗1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罗显纪与被申诉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东街社区就本案纠纷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诉人罗显纪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诉人罗显纪撤回申诉,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员:

审判长袁亚伟

代理审判员杨福临

代理审判员马小琴

书记员:

书记员魏晓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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