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4民初23218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2X。
主要负责人:黎文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红,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禤结珍,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440************063。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禤结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625**********391)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暂计至2020年3月8日,本金18441.88元、利息1715.77元、手续费87.84元、违约金320.81元;之后的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1、原告主张被告自2019年5月10日逾期还款,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一份最新欠款明细,截止至2020年10月25日,被告尚欠本金17441.87元、利息1715.77元、违约金320.81元、手续费87.84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有相关协议约定,应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原告诉请的上述利息和费用总和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至2020年10月25日的利费全部支持,但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因原告主张一次性计收全部欠款,故对2020年10月25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不再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禤结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7441.87元以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2124.42元(截至2020年10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被告禤结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李洋
审判员田甜
人民陪审员张家强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