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曰、甘肃广聚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甘0102民初315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27
案件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3153号
当事人:
原告:徐子曰,女,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广聚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街道二营村9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浩楠,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子曰诉被告甘肃广聚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徐子曰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子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徐子曰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高萍
书记员:
书记员赵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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