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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曰、甘肃广聚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甘0102民初315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27
案件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3153号

当事人:

原告:徐子曰,女,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广聚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街道二营村9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浩楠,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徐子曰诉被告甘肃广聚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徐子曰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子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徐子曰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高萍

书记员:

书记员赵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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