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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拉尔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楚卫东、阿瓦提县宏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新29民辖终71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9-03-29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9民辖终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拉尔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沙河镇春风路以北、健康路以西五团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席新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卫东,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

原审被告:阿瓦提县宏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阿瓦提县团结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巨山,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阿瓦提县南北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瓦提县棉城名苑2号楼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马海军,男,1976年2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阿瓦提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阿拉尔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楚卫东、原审被告阿瓦提县宏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南北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瓦提人民法院(2018)新2928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疆阿拉尔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合同,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阿瓦提县宏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阿瓦提县,且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选择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即阿瓦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康

审判员肖继红

审判员孙朝红

书记员:

书记员韩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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