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137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方红,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1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THN877。
法定代表人:严道远,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红申请执行芜湖恒天易开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0207民督58号支付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721.28元,被执行人应承担受理费17元,执行费50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20年5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对被执行人银行及财付通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其中银行账户系轮候冻结,财付通账户内余额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为3863元,未发现房产、有价证券、基金等可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通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皖0207民督5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雄
审判员陈旭东
审判员梅根生
书记员:
书记员刘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