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宗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17民初600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15
案件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7民初600号
当事人:
原告:易宗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易宗银,男,193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易宗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宗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宗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宗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宗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唐伟
书记员:
书记员黄建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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