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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根红与图尔贡麦皮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新2301民初423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5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1民初4235号

当事人:

原告:朱根红,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告:图尔贡麦皮孜,男,维吾尔族,1959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根红诉被告图尔贡麦皮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根红于2018年1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根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根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元,由原告朱根红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热阿娜

书记员:

书记员热娜革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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