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根红与图尔贡麦皮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新2301民初4235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05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1民初4235号
当事人:
原告:朱根红,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告:图尔贡麦皮孜,男,维吾尔族,1959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根红诉被告图尔贡麦皮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根红于2018年11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根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根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元,由原告朱根红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热阿娜
书记员:
书记员热娜革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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