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敬涵诉孙超抚育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702民初字第265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20
案件内容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02民初字第265号
当事人:
原告孙敬涵,女,2009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百北小区。
法定代理人张健,女,1979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百北小区,身份证号码2207211979********。
被告孙超,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敬涵诉被告孙超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孙敬涵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敬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审判员刘春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奕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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