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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容与内江运亨经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川1002民初2419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21
案件内容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002民初2419号

当事人:

原告:黄桂容,女,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运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22954E。

法定代表人:林敬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龙,内江运亨经贸有限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黄桂容与被告内江运亨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运亨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桂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被告内江运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桂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裁决确认原告黄桂容与被告内江运亨公司于1996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黄桂容于1996年1月1日入职被告内江运亨公司处,双方于1996年1月6日签订了从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为期五年的用工协议,于2001年1月1日签订了从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书,于2006年1月1日又签订了从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届满后原告黄桂容离职。原告黄桂容在被告内江运亨公司处工作期间,遵守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接受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活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但被告内江运亨公司从未给原告黄桂容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合同期满后,原告黄桂容离职,去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时被告知需经仲裁或判决。原告黄桂容多次找到被告内江运亨公司协商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内江运亨公司辩称,对原告黄桂容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原告黄桂容诉称。

上述事实,有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用工协议、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内劳人仲不(2020)6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花名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有效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原告黄桂容提供的用工合同、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足以证明原告黄桂容与被告内江运亨公司之间于1996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黄桂容与被告内江运亨经贸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内江运亨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李友才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雪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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