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421执1422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421执142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苑某,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对苑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7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所有的金杯牌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周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但因被执行人周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轿车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轿车,不得对被查封的轿车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郭云鹏
书记员:
书记员朱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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