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淑玲、公主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84民初7001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01
案件内容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7001号
当事人:
原告:史淑玲,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杨诠勇,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史淑玲与被告公主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史淑玲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淑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淑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史淑玲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于琢
书记员:
书记员周艳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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