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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淑玲、公主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84民初7001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01
案件内容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7001号

当事人:

原告:史淑玲,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杨诠勇,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史淑玲与被告公主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史淑玲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淑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淑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史淑玲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于琢

书记员:

书记员周艳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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