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22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少飞,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概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工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顺义园临空二路**。
法定代表人:庞子彪,董事长。
审理经过:
刘少飞申请执行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1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少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资93411.5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少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的给付工资93411.53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少飞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少飞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少飞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少飞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双仪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亚东
审判员马元凯
审判员任爱平
书记员:
书记员耿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