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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钟崇智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322执1590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14
案件内容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22执1590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周伟东。

被执行人:钟崇智,男性,2000年01月10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钟崇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2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17日,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钟崇智需缴纳罚金13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钟崇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钟崇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钟崇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崇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钟崇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钟崇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崇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粤1322执1590号案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钟崇智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肖志明

审判员黄珊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敏怡

书记员黄志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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