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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安德与陈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闽0628执698号之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4-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628执69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袁安德,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现居住地平和县。

被执行人:陈文伟,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审理经过:

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628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陈文伟应偿还袁安德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47000元,上述调解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财产调查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文伟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文伟全部未履行债务,未到位金额4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吴一儒

审判员朱伟才

审判员许春福

书记员:

书记员吴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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