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谢金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122民初126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2
案件内容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1264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住所地:蓝田县蓝关街办县门街7号。
负责人:张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雄,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系该行员工。
被告:谢金浦,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与被告谢金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田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任晓飞
书记员:
书记员赵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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