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706民初202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31
案件内容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2024号
当事人:
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芜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9204709W。
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新区翠湖四路铜陵职业技术学院东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665046310。
法定代表人:康平。
被告:康平,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井湖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7106X8。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康平、铜陵井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文先平
书记员:
书记员王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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