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仕兼与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3
案号: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7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21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75号
当事人:
原告侯仕兼,女,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桂城金信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鸿荣。
委托代理人陈灵芝、曾庆鹏。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仕兼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朱道春
书记员:
书记员谭国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