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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周佑松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682刑初133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3
案件内容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2刑初133号

当事人:

被告人周佑松,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什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佑松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需对被告人周佑松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告人周佑松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李开鲜

人民陪审员刘自学

人民陪审员刘光勇

书记员:

书记员宋易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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