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英与李水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安民一初字第1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27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1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春英,农民。
被告李水林,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英与被告李水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李春英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朱海辉
书记员:
书记员周露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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