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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英与李水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安民一初字第1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3-27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一初字第1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春英,农民。

被告李水林,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英与被告李水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李春英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朱海辉

书记员:

书记员周露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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