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晔与吴铁华、沈长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604执1211号之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4执121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晔。
被执行人吴铁华。
被执行人沈长明。
审理经过:
陈晔与吴铁华、沈长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铁华所有的房产暂难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0604执1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耿红建
审判员王柏林
代理审判员徐立飞
书记员:
书记员杜亚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