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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晔与吴铁华、沈长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604执1211号之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4执121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晔。

被执行人吴铁华。

被执行人沈长明。

审理经过:

陈晔与吴铁华、沈长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铁华所有的房产暂难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0604执12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耿红建

审判员王柏林

代理审判员徐立飞

书记员:

书记员杜亚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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