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执10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奥嘉古邻广场瑞彩大道F2-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6EABW9J。
法定代表人:何余。
被执行人:刘磊,男,生于1987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1623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刘磊租金、违约金、过路费、维修费等3972.6元,公告费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磊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磊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11月11日,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导致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向邻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磊有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刘磊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通报后,申请执行人重庆邻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喻斌
审判员刘丽
审判员陈洪宇
书记员:
法官助理甘幸福
书记员余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