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焱娟与肖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812民初1085号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1085号
当事人:
原告:翟焱娟,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肖宇,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翟焱娟与被告肖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翟焱娟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焱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焱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翟焱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洪顺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珍珠
书记员卞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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