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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焱娟与肖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812民初1085号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31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1085号

当事人:

原告:翟焱娟,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肖宇,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翟焱娟与被告肖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翟焱娟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焱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焱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翟焱娟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洪顺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珍珠

书记员卞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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