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审民一初字第763号
当事人:
原告:孟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男,阜城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女,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与被告邓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故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013年7月31日向阜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阜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一直没有联系,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原、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在阜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一份;证据二、2013年9月25日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被告邓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6月28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闹矛盾。被告邓某曾于2013年7月31日诉至阜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阜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仍分居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寻找被告和投资作生意,向丁某某借款5000元、向沈某某借款10000元、向史某某借款5000元、向孟某甲借款3000元、向孟某乙借款3500元、向段某某借款4000元、向李某某借款2500元,共形成夫妻共同债务33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时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并发展到离婚诉讼,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坚持离婚,应予准许。婚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33000元,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被告邓某给付原告孟某16500元,双方夫妻
共同债务由原告孟某偿还(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陈占群
审判员张玉群
人民陪审员金玉海
书记员:
书记员杨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