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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武审民一初字第76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5-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审民一初字第763号

当事人:

原告:孟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

委托代理人:***,男,阜城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女,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与被告邓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故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013年7月31日向阜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阜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一直没有联系,现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原、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在阜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一份;证据二、2013年9月25日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被告邓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6月28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闹矛盾。被告邓某曾于2013年7月31日诉至阜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阜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仍分居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寻找被告和投资作生意,向丁某某借款5000元、向沈某某借款10000元、向史某某借款5000元、向孟某甲借款3000元、向孟某乙借款3500元、向段某某借款4000元、向李某某借款2500元,共形成夫妻共同债务33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时因生活琐事闹矛盾,并发展到离婚诉讼,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坚持离婚,应予准许。婚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33000元,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被告邓某给付原告孟某16500元,双方夫妻

共同债务由原告孟某偿还(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陈占群

审判员张玉群

人民陪审员金玉海

书记员:

书记员杨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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