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鲁0705执840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0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05执84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李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5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文智
审判员陈俊山
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
书记员刘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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