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6民特8号
当事人:
申请人:岳某某,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岳某,男,193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代理人:张博(岳某之外孙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岳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岳某某称,被申请人岳某今年90岁,与申请人岳某某系父女关系,且被申请人无其他子女。被申请人由于年岁过大,临床诊断为缺血性脑血管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帕金森病、神经损伤等多种疾病,并出现脑萎缩,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为认知障碍。现被申请人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由于需要处理被申请人唯一住房买卖问题,故请求贵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岳某某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岳某的代理人张博称,同意申请人岳某某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岳某与申请人岳某某系父女关系。岳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诊断为认知障碍。依申请人岳某某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岳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所于2020年4月28日签发了津津实[2020]精神病鉴字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岳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岳某某作为被申请人岳某之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司法鉴定,该申请有事实根据,故应当宣告被申请人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岳某监护人的担任,申请人岳某某与被申请人代理人张博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岳某某担任岳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徐婷
书记员:
书记员张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