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爱德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沪0120民初1693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0
案件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693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上海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加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伯寒,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爱德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余继静。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爱德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计2,530元,财产保全费1,773元,合计4,303元,由原告上海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
书记员张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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