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273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0528146H。住所地:临淄区乙烯化工园区北山大院(原工程公司齐工建安北山大院)。
法定代表人:张道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9235569T,住所地:桓台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少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宋振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淄博中泰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237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云涛家纺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郭宗威
审判员张建民
审判员边洪镇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刘允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