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润鑫西脉矿业投资股份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新40民终152号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8-04-16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40民终1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师。
法定代表人:刘军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顺杰,新疆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润鑫西脉矿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住所地:尼勒克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匡清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润鑫西脉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8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8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6元,退还正元公司。
审判员:
审判长王英奇
审判员周丽萍
审判员汤宜娟
书记员:
书记员马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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