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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玉、朱世亮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202民初202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202号

当事人:

原告:朱**玉,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原告:朱世亮,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朱世艳,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朱世娟,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英奎,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蒨,职务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原告朱世亮、原告朱世艳、原告朱世娟诉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玉、原告朱世亮、原告朱世艳、原告朱世娟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张玉

审判员李燕

审判员綦荣玲

书记员:

书记员王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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