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玉、朱世亮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202民初202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9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202号
当事人:
原告:朱**玉,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原告:朱世亮,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朱世艳,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朱世娟,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英奎,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苏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蒨,职务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原告朱世亮、原告朱世艳、原告朱世娟诉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玉、原告朱世亮、原告朱世艳、原告朱世娟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张玉
审判员李燕
审判员綦荣玲
书记员:
书记员王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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