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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宠与大连新金铭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281民初535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14
案件内容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535号

当事人:

原告:梁宠,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广满,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木英,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新金铭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655151160。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维,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涛,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梁宠与被告大连新金铭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梁宠于2021年3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宠在诉讼过程中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3.00元、诉前保全费1,320元、诉讼保全费1,320.00元由原告梁宠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天放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新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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