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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世江、齐世福等与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甘0403民初623号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3-24
案件内容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3民初623号

当事人:

原告:齐世江。

原告:齐世福。

原告:李守军。

原告:刘怀杰。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红,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陡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志广,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与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怀杰58774.40元,齐世江、齐世福94739.40元,李守军103014.40元,合计256528.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在施工时将四原告的土地征用,并承诺使用后恢复原状,齐茂签订合同的土地后经土地确权至原告齐世江、齐世福名下。2016年6月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工程完工。但被告并未依照承诺恢复原状,四原告的耕地受到根本性破坏,一是导致农作物无法生长,二是垫过的砂石比水渠高,导致雨水无法进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单位协商解决,但均无果。四原告无奈,故诉至贵院。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与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本案中四原告所诉并非同一诉讼标的,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故本院依法应驳回原告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退回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文录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海春

书记员罗杲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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