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3民初623号
当事人:
原告:齐世江。
原告:齐世福。
原告:李守军。
原告:刘怀杰。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红,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陡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志广,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与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怀杰58774.40元,齐世江、齐世福94739.40元,李守军103014.40元,合计256528.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在施工时将四原告的土地征用,并承诺使用后恢复原状,齐茂签订合同的土地后经土地确权至原告齐世江、齐世福名下。2016年6月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工程完工。但被告并未依照承诺恢复原状,四原告的耕地受到根本性破坏,一是导致农作物无法生长,二是垫过的砂石比水渠高,导致雨水无法进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单位协商解决,但均无果。四原告无奈,故诉至贵院。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与被告白银市兴堡川电灌工程管理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本案中四原告所诉并非同一诉讼标的,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故本院依法应驳回原告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退回齐世江、齐世福、李守军、刘怀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杨文录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海春
书记员罗杲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