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与郝利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延民初字第01361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4-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0136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紫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贤,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喜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
被告郝利霞,女,48岁。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八达岭信达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员赵永海
书记员:
书记员范本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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