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821民初4216号之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10
案件内容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1民初421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财富广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姚则义,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00元,由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宋亚芬
书记员:
书记员苏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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