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7102执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施晓晖,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证件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德亮,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暂住地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施晓晖与李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威铁路运输法院(2016)甘7102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德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施晓晖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李德亮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向其支付赔偿款24380.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德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7年1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共有五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143.96元;名下无车辆信息;通过到凉州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到辖区荣华派出所调查,被执行人系暂住户,租住在高坝镇五里村八组,以收垃圾为生,且无婚姻登记记录;通过传唤本人调查,本人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仅履行200元;期间,在本院多次督促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本执行人表示确无能力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到其租住屋实施搜查,没有搜查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报请院长同意,对被执行人李德亮给予15日的司法拘留。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德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施晓晖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德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施晓晖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李有魁
书记员:
书记员刘建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