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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栋与李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甘1121执恢8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04
案件内容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1执恢8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栋,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执行人李春晖,男,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栋与李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剩余借款本金897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冻结了李春晖的工资账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持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春晖的工资,直至还清剩余借款本金8978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1民初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常世勋

审判员常志雄

审判员王岳峰

书记员:

书记员张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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