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栋与李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甘1121执恢8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04
案件内容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1执恢8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栋,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执行人李春晖,男,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栋与李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剩余借款本金8978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冻结了李春晖的工资账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持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李春晖的工资,直至还清剩余借款本金8978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1民初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常世勋
审判员常志雄
审判员王岳峰
书记员:
书记员张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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